裁判日期: 2005-01-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原告董烨与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董烨,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董烨,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城苑大厦9层911。法定代表人王德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烨与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烨于200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烨撤回起诉。诉讼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白小卫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00五年元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