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05-01-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保琪与被告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琪,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冯保琪,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五建筑公司干部,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冯彩凤,女,西安市缝纫机厂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冯保琪之妻。委托代理人马世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殷晓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雅娜,女,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谢新民,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云锦大厦西11楼。法定代表人孟熙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宝元,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薄萍,女,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原告冯保琪与被告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刚、代审判员姚洁、袁建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保琪委托代理人冯彩凤、马世魁;被告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雅娜、谢新民;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宝元、薄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保琪诉称:2000年9月29日,其与第一被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合同签订后自己积极履行了协议,但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安置,后得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联建,故诉来法院要求两被告按协议予以安置,并支付过渡费18000元。被告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景公司)对双方所签拆迁安置协议无异议,唯对过渡费的计算有异议,辩称目前未安置系第二被告不同意就地安置所致。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锦公司)辩称,云锦大厦系自己独自开发建设,自己不负有拆迁义务,第一被告也并未将拆迁安置义务转移给自己,故不同意由其安置,并坚持以反诉形式要求原告停止对云锦大厦的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21800元。经审理查明:晓景公司为开发改造新民街通济北坊,于2000年9月29日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新民街的营业用房交与晓景公司拆除,晓景公司负责给其就地安置一层框架结构26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用房。由原告自行过渡搬迁,过渡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将房屋交与晓景公司拆除。同年九月二十四日,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批复,原为晓景公司立项的通济北坊开发改造项目,现拆迁安置已经完毕,同意由晓景公司呈报的与秦军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秦军公司)联合开发建设通济北方综合楼项目的申请。二十九日,晓景公司又与秦军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晓景公司将其在通济北坊拥有的3.5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项目转让给秦军公司,双方约定“晓景公司负责在转让土地移交前做到三通一平,无任何拆迁遗留问题,如乙方(秦军公司)在施工中遇土地纠纷或有遗留问题,均由甲方(晓景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随后秦军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2003年3月31日,秦军公司更名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在通济北坊建设云锦大厦。由于逾期未能安置,原告及其它拆迁户交涉未果在建筑工地与云锦公司曾发生过争执。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拆迁安置协议、联建批复、转让合同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晓景公司自愿达成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晓景公司应按照协议履行安置义务,鉴于原拆迁安置土地及项目已转让与云锦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原拆迁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亦应随之转移,故应由云锦公司负责安置并支付逾期过渡费;晓景公司转让土地、项目时未明确告知云锦公司拆迁遗留问题,亦未书面通知被拆迁人,且约定拆迁遗留问题由其解决,为此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云锦公司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节,因与原诉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诉,本案不宜合并审理,所交反诉费予以退还。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冯保琪与被告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拆迁安置协议有效。二、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原告冯保琪位于新民街安置一层框架结构26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用房。三、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冯保琪逾期过渡补助费4050元,(从2002年9月30日至2004年8月29日止,以后逾期过渡补助费按照增付200%计付至安置完毕)。被告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2、3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572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272元,西安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姚 洁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00五年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薇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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