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与即墨市大众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即墨市人民法院
即墨市
执行案件
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即墨市大众物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住即墨市岙兰路766号。法定代表人王翠萍,行长。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烟路5号。法定代表人于钦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众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70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即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