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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5-0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某、侯坤与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三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侯坤,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侯坤,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熊某,系侯坤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吕新华,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徐小江,该组组长。原告熊某、侯坤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铺尚村第三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侯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