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5-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郁文与被告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郁文,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李郁文,女,193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电信分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廷祯,1936年2月6日出生,省电信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本市湘子庙街9号。法定代理人田刚,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耀,男,1969年9月24日,南院门街道办事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郁文与被告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郁文于200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郁文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下余2356.5元由原告李郁文负担713元,被告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负担1643.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裁定送达时直付原告)。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元月七日书记员 杨凤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