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671号
裁判日期: 2005-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丁雪贤等与陕西创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丁雪贤,赵菊莲,王金祥,陕西创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671号原告张桂兰、丁雪贤、赵菊莲、王金祥等111人,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高攀,西部法制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创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北区5号楼1单元3层。法定代表人李怀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西华,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丁雪贤、赵菊莲、王金祥等111人诉陕西创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丁雪贤、赵菊莲、王金祥等111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丁雪贤、赵菊莲、王金祥等111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