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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与被告黄文友、第三人裴锋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5-09-0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黄文友,裴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振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雍晓红,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职员,住西安市。

被告:黄文友,男,193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外贸学校退休职工,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系黄文友之子)。

第三人:裴锋,男,身份情况不详,住西安市。

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与被告黄文友、第三人裴锋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振亚、雍晓红、被告黄文友及委托代理人黄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裴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诉称,被告系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职工,原租住西安市西一路216号北院简易X层楼X层X号房屋因外贸系统的撤并已经划归原告,现被告单位已经给其在农林巷4号另行分配房屋,被告理应将原房屋予以腾退,但被告既不腾房还将该房租赁给第三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腾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腾房。

被告黄文友辩称,原告诉争之房是老外贸局1959年给其分配的公房,被告至今在该房居住生活,从未对外出租。原告仅享有该房的代管权并无所有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农林巷4号房屋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与本案无关。现表示不同意腾房。第三人裴锋辩称,与被告之间没有租赁关系,自己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职工。由于被告为陕西省外贸系统职工,1982年陕西省对外贸易包装储运公司将西一路216号北院简易X层楼X层X号房分给被告居住。经陕西省人民政府(85)陕政函字194号文件批准和陕西省经贸厅党组1986年1月13日宣布的分配方案,陕西省对外贸易包装储运公司撤销,分设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以及陕西省对外贸易广告公司。并在(86)陕外包运财字第010号文中确定,将分配给被告居住的西安市西一路216号北院简易2层楼划拨给原告并代为使用管理。被告按单位职工租赁租金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租金至2005年5月10日。现该房由被告管理使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将该房租赁给第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称该房内均为自己物品,并无他人存放之货物。1998年,陕西省外贸学校向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集资购买商品房的请示,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省外贸学校的请示予以批复,随即陕西省外贸学校与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住宅楼楼位转让合同及住宅楼代建合同。西安市农林巷4号住房系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统一购买,被告在购买该处房屋时,被告单位给予了一定的补贴,该房建筑面积为92.66平方米,被告已办理了房产证。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陕西省商务厅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证明、陕西省外贸学校请示、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批复、转让合同、代建合同、房产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本案诉争之房原告已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明,虽未能提供产权证手续有欠完备,但产权归属明确,原告有权提出诉讼主张。

被告称本市农林巷4号住房系个人购买,并非单位福利分房的辩称不能成立。被告向原告对本案诉争之房交纳房租,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现被告具备腾房条件,原告按有关房改政策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理应将诉争之房予以腾退。原告称被告将诉争之房租赁给第三人,举证不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与被告黄文友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黄文友将西安市西一路216号北院简易X层楼X层X号房屋腾交给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3、驳回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要求第三人裴锋腾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黄文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东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