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深圳尤尼-菲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油天安工业村******。法定代表人李惠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鸣,男,该公司职员,住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工业区**5A。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高压供电局,住,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div>法定代表人邢晨,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尤尼-菲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高压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尤尼-菲斯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尤尼-菲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其他费用698元由原告深圳尤尼-菲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洁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