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4-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顾建林与杨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顾建林,无业。被告杨美林,农民。原告顾建林与被告杨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亮独任审判,并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6月21日又借款3万元,计17万元。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4年5月8日,被告立具借条,载明:今借顾建林人民币14万元,还款日期为二个月;同年6月21日,被告又立具借条,载明:今借顾建林人民币3万元。二次借款共计17万元。但借款后,被告未能归还,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身份证明、被告立具的借条,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因未及时归还,对此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美林欠原告顾建林借款人民币17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本案受理费491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633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四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