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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4-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南方通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荔军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南方通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南方通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1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唐远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百惠,女,南方货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荔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北京市南方通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荔军货运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荔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虹执行员 张振京执行员 管 毅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