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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萧民二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04-09-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现代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先祥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现代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先祥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萧民二初字第1300号原告杭州萧山现代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村。法定代表人王火兴,执行董事。被告杭州萧山先祥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祥大房村。法定代表人杨先祥。原告杭州萧山现代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现代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萧山先祥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先祥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0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先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现代公司诉称,现代公司与先祥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口头协商,由现代公司出售钢管给先祥公司。现代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出售给先祥公司钢管1102.7公斤,计价款25362.1元;2003年4月29日又出售给先祥公司钢管1420.2公斤,计价款32664.6元。合计价款58026.7元。但此后先祥公司没有支付价款。后经先祥公司提出,现代公司同意减收价款1080.86元。先祥公司于2003年11月7日向现代公司出具一份金额为56945.84元的欠条。先祥公司于2004年1月5日支付给现代公司1万元。余款未付。为此起诉,要求先祥公司立即支付价款46945.84元。现代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2年12月28日、2003年4月29日,现代公司向先祥公司分别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8026.7元;2、2003年11月7日,先祥公司向现代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到2003年11月7日止,尚欠现代公司价款56945.84元”。被告先祥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现代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未经先祥公司质证,但经庭审调查,这些证据是客观真实的,能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12月28日,现代公司向先祥公司提供价值25362.1元的钢管;2003年4月29日,现代公司又向先祥公司提供价值32664.6元的钢管。合计价值58026.7元。现代公司自愿减收1080.86元。此后,先祥公司支付给现代公司价款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现代公司与先祥公司之间的钢管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先祥公司欠现代公司价款的事实清楚,欠款应当支付。先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现代公司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萧山先祥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萧山现代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价款计人民币46945.84元。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被告杭州萧山先祥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欢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