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牟执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0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姜召美与孔庆伟、于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召美,孔庆伟,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牟执字第286-2号申请执行人姜召美,农民。被执行人孔庆伟,农民。被执行人于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牟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3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所有的鲁F×××××号大客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扣押,经评估其价值为97470元。被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抵顶所欠债务,申请人亦同意接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孔庆伟、于萍所有的鲁F×××××号大客车一辆以97470元的价值抵顶给申请人姜召美。该车辆有关过户转籍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二、对剩余部分债务,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