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4-09-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忠信与被告和华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信,和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朱忠信,男,194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车站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薛武孝,男,1970年元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天然气公司干部。被告:和华,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牛羊肉批发部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慕长运,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西安铁路分局车辆段退休职工。在本院审理原告朱忠信与被告和华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忠信于200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朱忠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