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4-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科聚精密塑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科聚精密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国安,董事长。被告上海科聚精密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江海经济园区金轩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秋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聚精密塑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9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