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法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04-09-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师清朴与李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清朴,李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师清朴,男,193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西北电建集团公司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旺斌,男,40岁,汉族,原陕建五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师清朴与被执行人李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师清朴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旺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清朴于2004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86300元、案件受理费66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