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0515-1号
裁判日期: 2004-09-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15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515-1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跨阳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宪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以被告已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1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