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4-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84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陈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陈建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82号。代表人李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志强、顾中华,苏州市平江区平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青,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陈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