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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04-09-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秦颖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刘秦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马韶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秦颖,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秦颖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