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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04-09-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候栓民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马韶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栓民,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候栓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西安西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