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4-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冯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涛,无业。2000年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涛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涛于2004年6月21日下午至嘉善县天凝镇天凝村朝东埭4号,踢门入室进入,窃得沈海和放在抽屉中的人民币1800元;另又指控被告人冯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沈海和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手印鉴定书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涛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0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