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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04-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耀东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杜耀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西民,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西安市。被告杜耀东,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刘近秋,女,西安市电炉厂干部,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林润民,男,西安市物资租赁总公司退休干部,住西安市。原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耀东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西民,被告杜耀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近秋、林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31日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书,但被告未按协议腾交房屋,故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从西安市解放路XXX号公房内搬迁。被告杜耀东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协议,被告就此也已起诉,要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杜耀东在西安市解放路XXX号有公房一间,面积为14.53平方米,2003年11月21日原告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被告该处进行拆迁。2004年3月31日原、被告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就近安置营业用房14.53平方米,被告自行搬家,自行过渡,过渡期限24个月,被告于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腾空全部房屋,经原告验收后拆除等内容,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上述协议,至今未腾交该房屋,原告于2004年8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告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被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长期拒不履行协议,腾交该房屋,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杜耀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西安市解放路XXX号公房一间(面积为14.53平方米)腾交给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301元由杜耀东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涛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