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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绍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04-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成林、宣斌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绍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林,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东良,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宣斌,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东,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申铁旗,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伦志,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屏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18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在104国道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11号桥旁公园里,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手段,对孙柏林、沈国琴实施抢劫,劫得价值1445元和1035元的手机各1只、现金930元及购物券等物。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张东良、申铁旗以涉案赃款物已追回,被告人王成林、王东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建议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在104国道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11号桥旁公园里,将在公园闲坐的孙柏林、沈国琴按倒,采用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折叠刀进行威胁以及捂嘴、搜身等暴力、胁迫手段,从孙柏林身上劫得现金930元、价值1445元的三星X199手机1只及面额50元的购物券1张等,从沈国琴身上劫得价值1035元的TCL3288手机1只,在遭抢劫时孙柏林的左手皮肤被划伤。劫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当晚即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分别抓获。赃款物已被缴获发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孙柏林、沈国琴的陈述证实5月18日晚上,有四个男子持刀将他们按倒,抢去手机2只、现金930元及其它物品,孙柏林左手划伤;绍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防暴处警中队证实抓获四被告人的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赃款物追回发还了被害人;价格鉴定证实手机的价值;法医鉴定证实孙柏林左手划伤,属轻微伤;缴获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经当庭出示,四被告人没有疑义;被告人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林、宣斌、王东、赵伦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九年五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宣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九年五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九年五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伦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九年五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屠国均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