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4-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从民与马建国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27号(2004)长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从民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义务人马建国留置物予以变卖。现义务人马建国下落不明,权利人吴从民已领取案件款伍佰伍拾元(5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已付部分除外),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