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0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汪武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锦文,男,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张艳,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委托代理人:程业峰(系张艳丈夫),陕西集琦康尔医药公司部门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天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