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04-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冯小弟与嘉善县魏塘镇李家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冯小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戈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魏塘镇李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赵建中,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小弟为与被告嘉善县魏塘镇李家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4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宏独任审判,于2004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小弟诉称,原、被告曾于2003年12月30日订立旧房拆除工程施工协议,双方履行了该协议。事后,原告又发包给被告对原告下属福德木业厂车间等的拆除工程。当时,原告要求订立合同,但被告称工程进度紧,先施工,再订合同,致使原告在无法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匆忙开工。不料,在2004年3月26日的下午,原告雇佣的民工罗华明在工作时,被三楼抛下的砖块击伤头部。原告急将其送至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终因罗伤势过重,不治而亡。为支付医疗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被告则以补签合同作为付款的条件。因此,原、被告双方在2004年3月29日补签了拆房协议。对于民工罗华明的施工死亡事故,原告和罗的父亲罗永树一起请求嘉善县魏塘镇司法所调解,双方在2004年4月1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111800元。因为被告是雇佣关系以外的应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原���作出赔偿后遂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均遭拒绝。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4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以作证明事实的依据:1、2004年4月15日嘉善县魏塘镇司法所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已经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医疗费等111800元。2、住宿费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支付给受害人家属住宿费1440元。3、2004年3月29日原、被告订立的旧厂房拆除工程施工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补签了施工合同。被告嘉善县魏塘镇李家村民委员会辩称,原、被告补签的拆房工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承包过程中发生雇员伤亡事故,应由其负责,而且原告也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被告没有对原告的雇员造成人身损害,且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综合原告举证及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其真实性无可置疑,是合法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关于原告雇员罗华明在拆房施工过程中受伤而亡,事后,原告和罗的父亲罗永树在嘉善县魏塘镇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原告已作赔偿,以及原、被告补签了厂房拆除施工协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先后两次将厂房拆除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原、被告是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死亡的罗华明是原��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本案原告已对罗华明在雇佣劳动中因伤死亡作出赔偿,是承担雇主责任的体现。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未造成罗华明受伤,不是雇佣关系以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原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其追偿。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小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 宏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卫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