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04-09-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甄鸿生与被告李高峰、代晓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甄鸿生,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高峰,男,21岁,汉族。被告代晓辉,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甄鸿生与被告李高峰、代晓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甄鸿生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甄鸿生负担。审判员  白小卫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