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4-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96号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电信十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