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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4-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俊玲与长安区为曲街道办事处西韦村十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韦村十组,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