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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4-08-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廓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都电线电缆供应站、姜双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廓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秦都电线电缆供应站,姜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廓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廓坊市文安县高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金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汶谷,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秦都电线电缆供应站。被告姜双喜,男,概况不详。原告廓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都电线电缆供应站、姜双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被告业主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共同经营秦都电线电缆供应站,2002年至2003年,原告向被告销售电缆数次,被告累计拖欠货款75590元,现要求被告付款。本院认为,经查询,原告起诉的第一被告秦都电线电缆供应站并未在有关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被告亦未提供有关该供应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而对原告提供的姜双喜的送达地址线索,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廓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