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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04-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388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388-1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东海岛二弄16号。法定代表人徐耀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瑾云、顾海啸,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25日以双方结算存在误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欠款数额存在误差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