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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林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4-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常变竹、付军伟等与王文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变竹,付军伟,付军强,王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林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常变竹,女,1948年11月6日生,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付军伟,男,1972年5月1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付军强,男,1976年6月2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文全,男,1957年3月1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变竹、付军伟、付军强与被执行人王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全应给付申请人36207元,已执行0元,剩余36207元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4)林执一字第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国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