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04-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三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三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387-1号原告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春西路新加花园1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李叶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火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三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廖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2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人民币77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顾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