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04-08-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梅与被告李宏、刘文华、李佳阔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梅,李宏,刘文华,李佳阔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周红梅,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男,192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华,女,1929下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阔,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关美霞,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梅与被告李宏、刘文华、李佳阔析产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宏、刘文华、李佳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属我院管辖。要求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未在我院管辖范围,但本案并非遗产继承纠纷,故不应按遗产继承纠纷这规定。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在本市东一路117号,该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被告李宏、刘文华、李佳阔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宏、刘文华、李佳期阔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虹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