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裁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4-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宁侠、赵忠福、赵海鹏、赵旭鹏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东甘河村第四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转宁侠,赵忠福,赵海鹏,赵旭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东甘河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裁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赵宁侠。申请执行人赵忠福。申请执行人赵海鹏。申请人赵旭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东甘河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伟,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长安区兴隆乡.东甘河村第四村民小组在长安区兴隆乡人民政府的征地款3465元;本裁定书送这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堂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