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4-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红星诉被告管天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郭某某,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管某某,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未出庭)。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因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管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1998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没有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自强路派出所证明、新城区栖凤社区居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被告长期离家不归,分居时间超过婚姻法规定的两年期限,原、被告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