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4-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建设与薛初去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设,薛初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88号申请人薛建设。被申请人薛初去。申请人薛建设与被申请人薛初去货款一案,本院(2002)长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2004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无果。经审查,申请人薛建设的申请已过执行时效,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薛建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