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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4-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建设与薛初去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设,薛初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88号申请人薛建设。被申请人薛初去。申请人薛建设与被申请人薛初去货款一案,本院(2002)长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2004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无果。经审查,申请人薛建设的申请已过执行时效,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薛建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