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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4-08-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凌军与被告秦大春、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军,秦大春,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凌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大春,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纬什街东方家园。法定代表人:王润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军与被告秦大春、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凌军不预交其他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凌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