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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04-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迅达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民执字第589号(2003)西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陕西迅达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义务人中天建设集团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几次电给(837620389)告知权利人让其提供义务人地址拒不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西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