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并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4-08-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郭栋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郭栋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并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唐园中街3号二楼A座。法定代表人简志雄,经理。被告郭栋,太原市小店区博览图书音像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栋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05元。审 判 长 景铜柱代理审判员 张忠强代理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