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会民与项尔微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民,项尔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46号申请人刘会民。被执行人项尔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项尔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尔微在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项尔微在长安区滦镇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壹万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