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长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莎与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莎,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96号申请人薛莎。法定代理人李小玲。被执行人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人薛莎与被执行人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我院(2004)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根据《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薛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军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