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戴晓东与被告金花大药房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东,金花大药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戴晓东,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金花大药房,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晓东与被告金花大药房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晓东于200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戴晓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