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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戴晓东与被告金花大药房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东,金花大药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戴晓东,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金花大药房,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晓东与被告金花大药房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晓东于200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戴晓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