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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刁怀玉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刁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387号。法定代表人范作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弓合心,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解学,男,该公司书记。被执行人刁怀玉,男出生年月日及职业、家庭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怀玉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刁怀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受偿的人民币20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9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