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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麟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志芳、王涛与宝鸡市渭滨区水电开发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宝鸡市渭滨区水电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15号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某乙,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水电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任该公司经理。王某甲、王某乙与宝鸡市渭滨区水电开发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宝中法告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1月13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3年8月22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水电开发总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对剩余债务暂无力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宝市中法告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