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丕凤与被告张长予返还押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丕凤,张长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胡丕凤,女,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荀五群,男,西安市红旗乳品厂干部。被告:张长予,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丕凤与被告张长予返还押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丕凤于200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丕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丕凤负担。审判员 金 华二00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