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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翁宏利与姜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宏利,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49号申请人翁宏利。被申请人姜某某。申请人翁宏利与被申请人姜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被判二年零六个月罪刑,现正在监狱服刑,家中仅有三间平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张育民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