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翁宏利与姜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宏利,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49号申请人翁宏利。被申请人姜某某。申请人翁宏利与被申请人姜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被判二年零六个月罪刑,现正在监狱服刑,家中仅有三间平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张育民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