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04-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长安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兄绪林物业管理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晁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长安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伯玉,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晁绪林。申请执行人长安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兄绪林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晁绪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付原告长安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4904.9元(已付14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35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航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晃绪林已搬家,下落不明。经几次传唤申请人亦未到庭。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282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堂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