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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善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4-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学新犯盗窃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学新,农民。2002年6月曾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新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新有下列犯罪事实:2004年3月23���晚,被告人黄学新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路嘉善一中校门口北侧,趁无人之机采用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黄燕阳停放在该处的黑灰色钱江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牌号浙F×××××),价值人民币2880元。其后,被告人黄学新将之抵押得款700元。案发后,赃车被调取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燕阳的陈述,证人冯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价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起诉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学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学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9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7日起至2005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郁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