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4-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晓勤与张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勤,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69号申请人刘晓勤。被申请人张旭。原告刘晓勤与被告张旭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旭现长期在外不归,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