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0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陕西新特药品有限公司、被告马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陕西新特药品有限公司,马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通远堡特区。法定代表人董金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昌,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杜小绒,女,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职员。被告国药集团陕西新特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12号。法定代表人代长安,经理。被告马魁,男,年龄不详。在本院审理原告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陕西新特药品有限公司、被告马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